论算法治理的政治性与技术性:逻辑·原则·实践
褚尔康;张远航;以算法为核心的数智技术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国家治理带来了深刻挑战。系统性地回应算法治理的挑战,是我国在数智时代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作为特殊的生产工具,算法天然兼具深刻的政治性与复杂的技术性,对算法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探寻并实现其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在理论之维应厘清算法权力与算法治理的生成逻辑,在应然之维应恪守以人民性、法治性与审慎性为核心的规范性原则,在实践之维应探索引领、法治与共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建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重要论述的生成逻辑、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
李文豪;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关于人工智能的重要论述。这一重要论述产生于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交汇点上,是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中国化时代化的创新成果,是对新时代科技创新之问与人民之问的深刻解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发展人工智能、怎样发展人工智能的基本问题,为推动人工智能安全向善发展、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建设人工智能技术强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科学行动指南与系统实践方略。新时代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要坚持新型举国体制与市场驱动相协同的科技创新路径,完善数字治理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机制,推进造福人类与弥合智能鸿沟相融合的国际交流合作。
诉求收束与职能适配:“超政府职能诉求”的生成及纾解——基于北京市“接诉即办”改革的分析
王琼琼;郝少云;“接诉即办”改革作为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创新模式,其职能定位和治理效能直接影响着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北京市“接诉即办”改革实施以来,在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跨越诉求边界的“超政府职能诉求”,具体体现为诉求接办的“超常规性”、诉求内容的“非普遍性”、诉求回应的“弱操作性”和诉求边界的“超职能性”。角色定位冲突、职责边界泛化和任务回应加码造成政府职能的双重张力、权责失衡和执行异化,导致政府职能超载。未来须从党建引领、诉求适宜、信用观念和数智赋能层面对“接诉即办”过程中的“超政府职能诉求”进行优化,实现超大城市治理视域下诉求收束与职能适配的动态平衡。
技术—制度—效能:大数据平台驱动城乡基层协同治理
佟亚洲;王琦;数字化转型中,城乡基层治理面临纵向“数据漏斗效应”、横向“数据烟囱”及考核内卷的制度性梗阻,形成“技术赋能与制度阻滞”悖论。要解决“纵向贯通与横向联动”两个维度的问题,须构建大数据平台驱动城乡高效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分布式数据中台整合区、乡、村三级单元,动态权责清单重构纵向权责,破解科层制失衡,实现纵贯;依托标准化数据接口与智能分拨系统,突破部门壁垒并再造跨域协作流程,实现横联。通过构建“技术赋能、制度调适与效能转化”三维协同机制重构“数据流动、权力配置与效能输出”的良性循环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响应效率与多元协同效能提升,要素适配与流程再造,降低政策执行偏差率、缩短跨部门协作周期的城乡基层协同治理目标。
数字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路径选择——基于S省数字政府专项审计案例的TOE模型分析
苑丰;李娜;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问题,其本质是公众需求日益多元化与政府供给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基于修正的TOE框架,构建“技术+政府+社会”的整合性分析框架,并结合S省专项审计案例,凝练出落差型、悬浮型、阻滞型和断裂型四种服务供给低效类型。这些低效样态本质是技术失灵、政府缺位与社会失调的组合性治理产物,反映出政府与技术双重异化、技术与社会双向断层、政府与社会协同失效、政府—技术—社会多维失衡等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政府技术互构型、技术社会平衡型、政府社会复合型和协同共生融合型四种创新型数字政府服务供给优化选择路径,旨在通过强化技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多维关联,提升我国数字治理整体效能。
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徐阳;赵珈谊;轻罪案件数量的迅速上升对我国程序出罪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优化不起诉出罪之效能、对轻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探索进行制度吸纳,构建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构建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扩展检察机关职能内涵,有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诉讼中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标。应将适用裁量不起诉的范围限定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厘清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界限,以修复与矫治为目标为其设定附加义务,以附加义务为导向设置合理的考察期限,设置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结合的二元化考察主体,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实现意见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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