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即办”改革作为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创新模式,其职能定位和治理效能直接影响着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北京市“接诉即办”改革实施以来,在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跨越诉求边界的“超政府职能诉求”,具体体现为诉求接办的“超常规性”、诉求内容的“非普遍性”、诉求回应的“弱操作性”和诉求边界的“超职能性”。角色定位冲突、职责边界泛化和任务回应加码造成政府职能的双重张力、权责失衡和执行异化,导致政府职能超载。未来须从党建引领、诉求适宜、信用观念和数智赋能层面对“接诉即办”过程中的“超政府职能诉求”进行优化,实现超大城市治理视域下诉求收束与职能适配的动态平衡。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问题,其本质是公众需求日益多元化与政府供给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基于修正的TOE框架,构建“技术+政府+社会”的整合性分析框架,并结合S省专项审计案例,凝练出落差型、悬浮型、阻滞型和断裂型四种服务供给低效类型。这些低效样态本质是技术失灵、政府缺位与社会失调的组合性治理产物,反映出政府与技术双重异化、技术与社会双向断层、政府与社会协同失效、政府—技术—社会多维失衡等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政府技术互构型、技术社会平衡型、政府社会复合型和协同共生融合型四种创新型数字政府服务供给优化选择路径,旨在通过强化技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多维关联,提升我国数字治理整体效能。
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是回答和解决时代之问的中国方案,受到欧美政要的高度关注和回应。欧美政要认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表达了加强与中国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愿。欧美政要对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的回应速度和关注度、基本态度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受到欧美的国家利益诉求、对外交往模式及其对华关系状况、中国对外解读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的方式以及意识形态因素等的共同作用。在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引导欧美政要更加客观准确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将是新时代中国对外传播须高度重视和解决的议题。
轻罪案件数量的迅速上升对我国程序出罪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优化不起诉出罪之效能、对轻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探索进行制度吸纳,构建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构建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扩展检察机关职能内涵,有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诉讼中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标。应将适用裁量不起诉的范围限定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厘清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界限,以修复与矫治为目标为其设定附加义务,以附加义务为导向设置合理的考察期限,设置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结合的二元化考察主体,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实现意见交互。
<正>为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本刊聚焦“三农”问题,常设“乡村振兴”特色专栏。该专栏2025年的主要选题方向为:城乡融合发展、新型城镇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业新质生产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文旅融合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创新、农民合作、文化惠农与移风易俗、村社共同体、农村“一老一小”、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数字乡村、科技兴农、党建引领与齐鲁样板等。文章要突出原创性、学术性、规范性和实效性,观点正确,论证透辟,字数在1万字左右。
撒哈拉以南非洲学者在研究中国贫困治理模式时不仅给予积极评价,更通过批判性反思逐步摆脱了长期以来西方中心主义主导的发展话语。在这些撒哈拉以南非洲学者看来,中国减贫成功的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组织动员能力、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度介入,以及经济转型进程中所形成的制度优势,这些因素有效挑战了西方发展“标准模式”的理论垄断。撒哈拉以南非洲学者尤为关注中国在教育资源配置、精准扶贫机制设计与基层治理执行力建设等方面的实践经验,认为这些经验为非洲破解自身减贫困局提供了重要借鉴。尽管相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体系与实证基础仍不完善,但撒哈拉以南非洲学者的研究显著拓展了中国减贫经验的国际研究视角,也体现出中国贫困治理在全球南方国家中的一定普适性,为重构全球减贫话语体系贡献了新知识。
村民广泛参与数字乡村治理是数字化时代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所在。基于整合技术接受理论,从便利条件、社会影响、绩效期望、努力期望、个体特征五个维度阐释村民参与数字乡村治理的驱动因素,构建起“资源—社会—技术—个体”分析框架。资源约束下的供需失调、网络弱化下的引领受限、技术悬浮下的村民离场、数字鸿沟下的主体失衡是阻碍村民参与数字乡村治理的深层原因。有效驱动村民参与数字乡村治理须从夯实资源基础、巩固社会关系、推动技术优化、重视弱势群体方面着手,切实助力数字技术赋能村民自治与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
以算法为核心的数智技术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国家治理带来了深刻挑战。系统性地回应算法治理的挑战,是我国在数智时代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作为特殊的生产工具,算法天然兼具深刻的政治性与复杂的技术性,对算法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探寻并实现其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在理论之维应厘清算法权力与算法治理的生成逻辑,在应然之维应恪守以人民性、法治性与审慎性为核心的规范性原则,在实践之维应探索引领、法治与共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建构路径。
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是党中央立足国家粮食安全、乡村振兴与农业强国建设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依赖多维要素协同,包括“组织—市场”驱动型、“技术—政府”赋能型、“技术—组织—政府”协同型三组核心路径。与县域功能定位匹配的是组织引领与全链跃升、科创先导与技术突围、特色增值与业态创新、功能精耕与势能聚焦、绿色发展与价值转化五类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模式。立足县情坚持分类施策、技术赋能激活核心动能、聚链育强重视组织创新、环境支撑破除发展障碍,才能因地制宜高质量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
土地整治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同时也对农民权益有效性保障提出难题。在土地整治中,涉及农民的权益主要表征为以其土地权益为基点衍生的各种利益,如面向静态结果的实体权益、在动态过程中的程序权益以及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中拥有的成员权和利用土地产生的财产权。土地整治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及其利益偏好的多样性使得农民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投资开发商之间均存在利益冲突,在农民群体内部也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障农民权益应把握的逻辑主线应为尊重农民意愿,以农民实际需求为导向设置整治模式,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各参与主体通过公共理性与农民协商沟通,创新相关制度向农民公平分配整治所得收益,同时注重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平等保护,可以彰显人本主义色彩的农业农村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