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华;
《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我国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化色彩趋于浓厚,集中表现为由司法机关主导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在庭审中增设家庭教育指导环节、发布家庭教育指导类文书等。司法机关的积极探索促进了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但亦出现了职能承担的过度延伸、形式规范的轻重失衡以及效力追求的理想化趋势。为予适度调试,司法机关应在指导机构的设立上遵循立法规定的配合性定位、从主导回归至辅助,同时着力推进指导类文书的规范化和统一化,而对其效力则应摒弃单一的强制推行思路,将重心置于家庭教育指导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相关制度的衔接上。
2023年05期 No.192 35-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K] [下载次数:77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2 ] - 孙琳;
当前,学界大多数研究从案件数和法官人数角度探究法院“案多人少”,缺乏对案件本身的相关分析。鉴于此,以A市F区法院的数据为样本,通过梳理和分析该法院“案多”的现状和新增案件详情可发现,有相当多的案件属于审理时间短、以撤诉方式结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供用热力合同案件,且大部分属于串案,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缘由是法院为争取员额人数而人为扩充的案件。对此,可从可持续性巩固和推进员额制改革、实质性地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两个方面缓解法院“案多”的现状。
2023年05期 No.192 4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下载次数:68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1 ] - 刘方可;
共犯思维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仅理论基础存在疑问,而且司法实践问题丛生。应当借鉴非共犯立场下的正犯性观点,确立区别于共同犯罪的“参与犯罪”类型。“参与犯罪”有三个核心特征:罪名的兜底性、参与的条件性、行为的独立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构成要件行为原本就不是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共犯,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其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是无罪行为。从“参与犯罪”角度来看,“提供行为本身的非法性”才是“明知”的核心内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只不过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只需证明其客观存在,无需认识。想象竞合问题只会发生在帮信罪与“以提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的罪名之间。
2023年05期 No.192 52-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下载次数:106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1 ]